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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追责问责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3-05-22 浏览次数:


      20224291224分,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组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54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77.86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彻查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从严处理相关责任人,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国务院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工作组到湖南指导开展追责问责工作。
     
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是一起因房主违法违规建设、加层扩建和用于出租经营,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违法建筑整治、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负责,有的甚至推卸责任、放任不管,造成重大安全隐患长期未得到整治而导致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同意,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62名公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其中省管干部12人、县处级干部24人、科级及以下干部26人。

      给予湖南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鹿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现职;
     
给予长沙市委副书记、市长郑建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现职;
     
给予长沙市委常委、秘书长(长沙市望城区委原书记)刘拥兵,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长沙市望城区委原书记)孔玉成,长沙市望城区委副书记、区长孔令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现职;
     
给予湖南机场管理集团机场建设指挥部党委书记(长沙市望城区委原副书记、区长)范焱斌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给予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伟胜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给予长沙市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级主任科员(长沙市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熊建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给予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党工委书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党工委原书记)杨毅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二级调研员谭晶,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望城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区长)周正茂,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乌山中队中队长(金山桥中队原中队长)冷经科,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刘万全等4人因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其他相关责任人,也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书面诫勉、批评教育等处理。同时,责令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的20个单位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涉事房主吴治勇、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双富、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组居民龙立勤等14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是一起十分典型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暴露出长沙市、望城区党委政府及省、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力,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履职不力、推诿塞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日常监管执法“宽松软”,组织开展“两违清查”动作迟缓简单应付,自建房集中整治不严不实等突出问题,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后果严重,教训惨痛。
     
严肃处理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表明了湖南省委、省政府坚决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坚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决心。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站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坚决维护全省安全和社会稳定。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痛定思痛、警钟长鸣,坚持底线思维、增强风险意识,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深化巩固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各行业各领域安全隐患,及时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要驰而不息向懒政怠政、不作为、慢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亮剑”,深入开展纪律作风集中整顿,坚决打通“中梗阻”和“最后一公里”,以铁的纪律促工作落实。要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甚至失职渎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要深化以案促改促建促治,开展警示教育,加强问题整改,查堵风险漏洞,完善长效机制,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南,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满意。

       附件:追责问责名单

      一、立案审查调查并留置(4人)
      1.
谭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二级调研员,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周正茂,长沙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曾任望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冷经科,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乌山中队中队长,曾任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金山桥中队中队长,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
刘万全,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其他方式追责问责(58人)
     
(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人)
      1.
鹿山,湖南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党组成员,曾任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现职。
      2.
易继红,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
姚英杰,湖南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省机场管理局局长,曾任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4.
田明革,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处长,曾任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处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
李鼎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处长,曾任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监管处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现职。
     
(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人)
      1.
覃佐彦,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进行书面诫勉。
      2.
黎文君,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局局长,进行书面诫勉。
     
(三)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人)
      1.
李丁,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
杨兴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副处长,给予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四)长沙市政府(5人)
      1.
郑建新,长沙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现职。
      2.
廖建华,湖南省委统战部副部长,曾任长沙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
谭勇,长沙市委副书记、湖南湘江新区党工委书记、岳麓区委书记,曾任长沙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4.
周志凯,长沙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
刘明理,长沙市政府一级巡视员,曾任长沙市政府副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五)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人)
      1.
王伟胜,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二级巡视员,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
      2.
刘晓军,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
陈杰刚,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调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4.
李彦青,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曾任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安全管理处处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
刘明艺,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曾任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6.
邱大力,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曾任长沙市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现职。
      7.
李铖,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安全管理处副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现职。
     
(六)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3人)
      1.
邓鹏宇,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
胡智慧,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曾任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
杨力沙,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容秩序监管处处长,曾任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监督处处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七)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5人)
      1.
段宁,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曾任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
冯意刚,长沙市政府副秘书长,曾任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党委书记、局长,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3.
张斌,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
李畅,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总工程师,曾任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审查一处处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
李晓明,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园区服务处处长,曾任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五处处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八)长沙市望城区委区政府(8人)
      1.
孔玉成,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曾任长沙市望城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现职。
      2.
刘拥兵,长沙市委常委、秘书长,曾任长沙市望城区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现职。
      3.
张作林,宁乡市委书记、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曾任长沙市望城区委书记,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
范焱斌,湖南机场管理集团机场建设指挥部党委书记,曾任长沙市望城区委副书记、区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低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5.
孔令强,长沙市望城区委副书记、区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现职。
      6.
聂荣,长沙市望城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三级调研员,曾任长沙市望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
      7.
易文龙,长沙市望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曾任长沙市望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8.
曹文,长沙市望城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现职。
     
(九)长沙市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人)
      1.
熊建新,长沙市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级主任科员,曾任长沙市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副局长,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
张妹辉,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曾任长沙市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3.
廖勇,长沙市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现职。
      4.
刘日刚,长沙市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现职。
      5.
周宏伟,长沙市望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鉴办主任、总工室副主任(兼),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现职。
      6.
谢胜,长沙市望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人员,曾任长沙市望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望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十)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6人)
      1.
周国如,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政府三级调研员,曾任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2.
欧文武,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现职。
      3.
阳勇,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现职。
      4.
雍军君,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监督科科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现职。
      5.
李德先,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月亮岛中队执法人员,曾任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金山桥中队执法人员,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低薪酬待遇。
      6.
李鑫,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金山桥中队执法人员,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低薪酬待遇。
     
(十一)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2人)
     1.
舒志清,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曾任长沙市城乡规划局望城区分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现职。
     2.
李再军,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党组成员、望城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进行批评教育。
   
(十二)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人)
     1.
涂云,长沙市望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山桥监督管理所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十三)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6人)
      1.
欧阳钟,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党工委书记,曾任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主任科员。
      2.
胡震,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现职。
      3.
杨毅,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党工委书记,曾任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党工委书记,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4.
周建武,长沙市望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曾任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5.
张毅锋,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6.
彭雄伟,长沙市望城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曾任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给予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三、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4人)
     
(一)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4人)
     1.
吴治勇,涉事房主。
     2.
任罗生,涉事房屋拆除重建施工负责人。
     3.
薛现棕,涉事房屋加层扩建施工负责人。
     4.
龙天恺,涉事房屋拆除重建、加层扩建的设计人。
     
(二)涉嫌寻衅滋事罪(5人)
     
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组居民龙立勤、李灿奇、吴建生、龙建华、吴治勇(同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多次参与寻衅滋事。
     
(三)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6人)
     
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杨双富、谭华、宁涛、龚飚、刘登、汤瑟等6人为涉事房屋开具虚假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