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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体育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专题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2-12-2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议事科学化、民主化,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校纪委专题会议是对纪委日常工作进行情况通报、信息交流、集中研判、意见协调的工作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纪委专题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酝酿需要提交纪委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要议题;

(二)研究讨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涉及的具体问题;

(三)对组织查办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沟通协调;

(四)交流日常工作情况,研究纪检监察短期工作安排。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四条纪委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纪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纪检监察室有关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参加会议。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

第五条  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因缺编、交流、挂职、培训等原因,参会人员少于3人时,应提交专题会议审议的议题由校纪委书记、校纪委副书记以会签的方式予以审批。

第六条会议议题由纪检监察室有关人员提出建议,报会议主持人审定。纪检监察室于会前及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与会人员,议题涉及的处室协助做好相关会议准备工作。

第七条专题会议应围绕议题进行充分协商,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当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如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形成书面建议、方案,并及时提交纪委办公会审议。

第八条  纪检监察室根据议题承担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整理议题,发布会议通知,印发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等。专题会议材料由纪检监察室安排专人保管。

第九条  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严守会议纪律,除经会议同意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对外公布的,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与会议讨论有关的内容。

第十条召开专题会议时,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当报会议主持人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则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