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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体育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约谈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12-2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职和廉洁从政,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学校纪委针对学校所属二级单位(部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落实上级党委和学校党委重要工作部署情况,以及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约谈对象主要为学校所属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到涉及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以及行使公权力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对各二级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班子集体的约谈,一般由学校纪委书记负责,也可委托学校纪委副书记实施;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等约谈对象的约谈,一般由学校纪委副书记负责。

第五条 约谈坚持实事求是、关口前移、抓早抓小、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实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总要求。

 

第二章 情形、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可实施约谈。

(一)对中央、省委、学校党委和行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不作为、不担当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信访举报的,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问题较多的,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的;

(四)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或所属单位(部门)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其他人员在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五)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分管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

(六)对本单位(部门)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或者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掩盖、袒护以及对上级批示案件、学校纪委转办的信访举报信件查办不力的;

(七)新提拔或新当选的领导干部;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内容。约谈内容包括指出存在的问题、帮助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向和要求等。

第八条 约谈方式。约谈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也可采用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约谈由专人记录并留存归档。

第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要求开展的约谈,直接启动约谈。

 

第三章 类型及程序

第十条 约谈一般按以下四种类型进行。

(一)提示性约谈。对担任或即将担任重要职务、承担重要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履职要求的告诫和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提示,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

(二)调查性约谈。根据工作需要,调查了解约谈对象履行“一岗双责”及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个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群众反映问题情况;其他需要通过约谈调查了解的问题和情况。

(三)警示性约谈。对在思想、工作、生活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批评教育,进行提醒警示,帮助他们深刻认识存在的问题,促其自查自纠。

(四)诫勉性约谈。对领导干部有违规违纪行为,但达不到处分条件的,进行严肃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约谈一般按以下程序和步骤进行。

(一)制定方案。约谈由学校纪委负责组织实施,制定约谈工作方案,明确约谈的对象、内容、形式和要求等。约谈方案由学校纪委书记负责审批。

(二)发出通知。约谈方案确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内容、时间和地点等。

(三)实施约谈。约谈时,主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主题及原因,指出约谈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认真听取约谈对象的情况介绍及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约谈过程中,学校纪委安排工作人员参加约谈,并做好谈话记录。

(四)约谈结果处理。约谈对象应就约谈中指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于 15 个工作日内报学校纪委。学校纪委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措施不实、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学校纪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的责任主体,学校所属二级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应积极配合学校纪委约谈工作,教育引导领导干部以及行使公权力的其他人员,主动向学校纪委汇报思想和工作,提供真实情况,保证约谈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 约谈情况记入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干部提拔任用、评先评优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在约谈前做好谈话准备,并根据反映或者发现的问题列出谈话提纲;

(二)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

(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四)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约谈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