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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体育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全体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2-12-2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纪委自身建设,发挥学校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完善和规范学校纪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纪委全委会”)的议事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纪委全委会是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的会议形式。

第三条纪委全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纪委全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选举产生本届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人选;

(二)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三)审议学校党代会纪委工作报告和学校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四)讨论、制定、修改和废止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任务,讨论分析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方面的形势和情况,研究提出处理和解决存在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重要案件查处情况的汇报,根据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对有关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意见;

(七)审议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查、复议结论;

(八)讨论加强学校纪委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九)其他需要由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纪委全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参加会议的人员为纪委全体委员。根据议题需要,经学校纪委书记同意,学校纪检监察室全体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委扩大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七条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讨论涉及给予党组织党纪处理或党员党纪处分、对党组织或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查、复议结论等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

第八条  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提议,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收集、整理,报纪委书记审定。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应在会前2天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会议讨论时,应由相关议题负责人作出说明,与会人员要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主持人汇总情况提出决策意见。拟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在会议讨论之前,组织开展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需表决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根据不同议题和事项,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

第十一条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事项,应当暂缓表决,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汇报请示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有委员因故缺席,应由书记、副书记或纪委会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其意见,会后向其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纪委全委会的,可由纪委办公会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纪委全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纪委全会作出的决议,如需复议,必须由纪委书记动议,提交纪委全会复议。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五条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或上级纪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十六条纪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由纪委委员或纪检监察室根据分工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会务工作及会议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编发会议纪要,督办落实纪委全委会决定事项。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参会人员应认真做好参会准备,准时到会,积极参与会议讨论;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九条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严守会议纪律。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内容,除经纪委全委会决定可以在党内外传达、公开发表或因工作需要交办的外,与会人员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与会议讨论、决定有关的内容。

对纪委会的决议、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未改变前,必须坚决执行。

第二十条讨论研究案件或处理违纪人员时,若涉及到纪委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以及涉案人员与纪委委员有利害关系的,纪委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