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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体育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2-12-2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学校纪委办公会议(简称纪委办公会)制度,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纪委办公会是对纪委日常工作进行决策的会议形式。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纪委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和学校党委的指示、决定;

(二)对纪委全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三)酝酿需要提交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审议纪委专题会议提交的工作事项;

(五)研究纪委日常工作中的重大或复杂问题;

(六)研究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等问题;

(七)其他需要由纪委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纪委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纪委办公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参加会议的人员为纪委书记、副书记及纪检监察处全体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六条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由纪检监察处负责收集、整理,报纪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确定。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拟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先应由纪检监察室或经纪委专题会议充分讨论、研究和论证。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做到民主科学决策。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主持人在会议中应末位表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当暂缓表决。

第八条需表决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根据不同议题和事项,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九条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纪委办公会的,可由纪委书记或副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纪委办公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条纪委办公会形成的意见、建议或决定,由纪检监察室和各职能处室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在落实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提交纪委办公会讨论。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处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整理议题,发布会议通知,印发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督办落实纪委办公会决定事项等。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严守会议纪律,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会议讨论的有关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