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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体育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8-05-2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是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对财务收支、经济及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  学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内部审计部门,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六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在院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及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院长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部门,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学院根据学校现有规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纪检监察审计室。

第九条 学院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须的专职审计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用审计工作需要的人员;审计人员应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执行审计岗位准入制度。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审计员或聘请第三方审计公司。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要恪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提高效率。 

第十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院应对其予以时间和经费支持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建设、维修工程项目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和风险管理 

(七)经济管理及效益情况;

(八)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九)对学院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院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对学院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并配合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十)院长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  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继续审计。

第十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其它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检查、审核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院的财经工作会议及其它会议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院长批准,可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经济处理、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监督和检查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院长授予内部审计部门必要的处理权、处罚权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院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学院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十  根据年度审计工作确定审计事项,并应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十一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二十二  审计终结,编制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部门,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二十三  内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院长审批。经审批后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需要依法进行处理的,应作出审计决定,经院长批准后与审计报告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被审部门和关部门必须执行。 被审计部门应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作出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审计部门。审计报告的内容经院长批准后,可在相应的范围内实行公告。

第二十四  内审机构对重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及其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  内部审计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等建议,报请学院领导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等;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规定由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定从2018年1月1日实行,原《湖南体育职业学院内部审计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