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制度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法规制度学校制度

湖南体育职业学院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4-05-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管理,规范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覆盖学院全部财经活动的年度收支计划,包括专项资金预算和非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决算,是指学院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是反映学院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情况和事业发展状况的书面总结性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学院预算编制及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审计,是指审计处以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对学院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为。

第六条  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旨在促进学院财经运行的合法规范,有效改进学院预算管理机制,提高预算的科学性、准确性、严肃性,防范财务风险和管理漏洞,提高学院财务规范管理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七条  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应注重“把握总体,突出重点”,做到事前参与,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特定事项与专项审计相结合。审计关注的重点应包括:重要资源利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

第八条  学院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每年定期进行,审计时间一般为两个月,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  预算执行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和预算执行结果。

第十条  对预算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是否符合预算收支科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二)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有无编制赤字预算,学院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按时下达;

(三)收入预算是否符合“积极稳妥”的方针,支出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量入为出”的要求,是否做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对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确立是否按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虚列项目;

(四)预算调整是否经过规定程序,调整变更依据是否充分;变更内容和数额是否合理,有无随意增减项目或相互之间随意调剂使用的情况;调整预算的资料是否正确完整,是否严格执行学院经济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并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对收入预算执行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入项目是否齐全,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纳入学院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预算收入是否都严格按标准和范围进行,收费是否贯彻“收支两条线”原则,是否使用财务部门统一票据,有无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等违规违纪问题;

(三)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有上交任务的基层单位或部门是否及时将资金足额上交学院,有无拖欠行为,有无截留或挪用预算收入的现象;

(四)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收入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五)预算管理中的内控制度和各级经济责任制是否健全、有效。

第十二条  对支出预算执行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支出是否按确定的经费项目和指标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预算支出中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现象;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账实不符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四)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正确;

(五)预算支出中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这些措施和办法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  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目标的完成情况,确认预算收支完成比率,分析实际执行与预算之间的差异及原因;

(二)项目支出在执行过程中实际完成情况,确认项目支出完成比例。实际支出比支出预算有无超支或结余;超支的项目有哪些,超支的原因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超支对现有经费和今后的经费有什么影响;结余的项目有哪些,结余的原因是预算编制本身产生的或是使用单位节俭的结果,是经费状况发生了变化或是内部业务活动、行政管理发生了变化;

(三)预算执行中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还存在哪些管理薄弱环节和内部控制漏洞;

(四)是否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考核办法,对相关责任是否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决算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决算审计应在预算执行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对学院年度财务报告反映的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其主要内容包括:决算报表的全面性、完整性、正确性以及资产、负债、净资产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五条  学院资产情况的审计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管理是否安全,资产变动是否合法,资产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顶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的发生、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大宗物资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和安全完整,有无被无偿占用等问题;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及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对投资项目的监管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建立项目责任制;投资收益的回收是否及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六条  学院负债情况的审计内容

(一)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虚列、多列行为;

(二)对各项负债按规定权限及时进行处理,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三)学院为发展举债搞建设是否有偿还来源和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规模范围内,有无潜在财政危机,负债总额及其有关比率是否控制得当;

(四)对各项负债的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

第十七条  学院净资产情况的审计内容

(一)净资产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净资产的计算是否正确;

(二)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合理、合规,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或挪用、虚列行为;各项专用基金的计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  收入与支出情况审计,比照第九条、第十条内容执行。

第十九条  是否存在重大担保、抵押、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的审计内容

(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是否纳入财务统一核算与管理,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二)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及有关报表、资料是否定期相互核对,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

(三)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是否将变更原因、情况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中反映;

(四)学院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财务决算报告的审计内容

(一)财务决算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财务决算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与账簿记录是否一致,有无隐瞒、遗漏和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财务决算报告所反映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与预算对比有哪些差异,主要原因何在;

(四)财务决算报告所反映的各项资产、负债和净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表外资产、负债及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五)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院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方式

(一)事前参与:在编制预算期间,审计处参与、了解财务管理部门的预算编制工作,参加学院有关预、决算工作会议,对预算编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检查在预算下达前进行。

(二)事中审计:对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在预算下达后进行,通过项目跟踪检查或调查的方式审核预算收支进度,分析预算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事终审计:每年年初对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评价预算执行情况、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审计程序

纪检监察审计室应在实施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要求被审计单位如期提供如下资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学院审查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包括预算编制方案、分配方案和编制说明;

(三)预算调整方案和预算调整申请报告及批准文件;

(四)专项支出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具体实施计划等;

(五)审计年度的会计科目表、科目余额表、会计凭证、账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文字报告;

(六)学院审查批准的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报告、相关二级单位的财务报表;

(七)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依据及收费票据等。

第二十四条  由审计组长组织参审人员收集资料,了解学院预算、预算执行与决算的情况,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确定审计风险和具体审计方法,由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重点,报经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二十五条  要求被审计单位签署审计承诺书,对其所提供的会计账表、文件、证明材料及其他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无“小金库”、重大违法违纪事项、会计方法的一致性等进行承诺,以明确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在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湖南体育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及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终了后15日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审计组长或主审起草,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后由审计组长定稿,审计组长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在正式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此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对被审计部门有异议的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部门的反馈意见及时送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正式提交时,应当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批准后的审计报告直接抄报学院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相关领导,同时根据需要抄送被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监察审计室报告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整改情况,对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再次出现类似情况。审计处对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整改情况,要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对无正当理由有意拖延、拒不执行审计处理意见的单位,纪检监察审计室将提请学院纪委、监察室督办,确保审计成果的有效利用。对审计查出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要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