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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体育职业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发布日期:2014-05-2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推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我院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省高校工委《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领导干部是指院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层以上干部。

第三条  学院领导干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纪律,清正廉洁,艰苦奋斗,恪尽职守,自觉、自省、自警、自励,做廉洁自律的模范。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四条  班子干部要廉洁奉公,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接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等;

(三)不准接受本院各处室、系和单位违反规定发给的奖金、津贴、劳务费和其它各种福利或到这些单位报销应由本人配偶、子女、其他亲人支付的个人费用;

(四)不准利用婚丧嫁娶、出国(境)、生日、乔迁、岗位变动、子女升学等事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动用公款公物操办;

第五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能违反人事管理制度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以权谋私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准泄露干部人事任免工作中应该保密的信息;

(三)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四)不准擅自改变干部任免程序,不准搞临时动议任免干部;

(五)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决定人事任免、调动,教师、教练员聘任,职称评聘等事项。

(六)不准在干部选拨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六条  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

(一)不准授意,暗示或强令财务人员开假票,报假帐,做假帐,涂改伪造帐目凭证;

(二)不准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不准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不准动用事业费和发展基金滥发奖金和物资,不准变更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四)不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乱收费。

第七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物资管理规定。

(一)不准违反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在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等方面规避招投标或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不谁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建、维修、大宗物资采购等竞标活动;

(三)不准借标准转让、出租、调换学院的仪器设备,物资及房地产等国有资产之机谋取私利。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教学、科研、学术等职业道德规范和有关规定,不准在教学、科研和各种学术活动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一)不准利用职权在职称评定工作中拉关系,搞特殊化或弄虚作假;

(二)不准利用职权在他人论文、著作中提名,不准抄袭、冒用他人论文、著作等,不准侵占他人科研成果;

(三)不准在对学生考试、奖惩、学籍、毕业论文的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违规插手干预;

(四)不谁授意、暗示或强令有关部门弄虚作假乱发文凭。

第九条  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认真落实招生考试政策,严格按程序操作。

(一)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的便利违反规定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递条子,打招呼,干扰招生考试工作;

(二)不准违反规定对外办班和签订办班合同,不准利用本校资源私自办班;

(三)不谁利用招生考试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一)不准利用职权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表彰奖励、招生就业、住房分配、出国、就医等方面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和特殊照顾;

(二)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旅游的费用;

(三)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安排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承接学院的基建工程,大宗物资购销项目及后勤服务性项目。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一)不准接受公务活动中的超标准接待;

(二)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互相宴请或安排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

(三)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配备住宅电脑和报销上网费用。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决策失误和权力腐败。

(一)凡属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调整、师资配备、经费预算和大额经费开支、收入分配、新建再建项目立项等重大事宜,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说了算;

(二)学院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广泛听取教职员工意见和建议,不准违背大多数人意见武断决策。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  院党委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院纪委协助党委抓好本规范的落实,并协同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上级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要按照本规范在民主生活会上对本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对照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列入干部年终述职述廉、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进入廉政档案。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范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视情节严重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中共湖南体育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南体育职业学院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