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湖南省高校工委《关于高等学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按照一级抓一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本规定。
一、党政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一条 院党委、院行政的责任
1、统一领导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党政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全院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决定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主动接受上级和群众监督,加强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对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责。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组织领导查处重大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
5、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二条 院纪委、监察室的责任
1、协助党委和行政抓好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2、维护党的章程,监督和保证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在学院贯彻执行,促进学院改革、发展和建设,维护学院稳定。
3、认真学习和及时传达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示精神,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学院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制定,实施工作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对全院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教育,查处违纪案件,进行专项执法监察,配合有关部门纠正不正之风。协助、配合上级纪委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
5、配合组织部门做好干部考核和选拨任用工作。
6、对院党委成员和院行政党员领导干部,纪委负有纪律监督责任。
7、调查研究、综合总结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定期向院党委、院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工作,推广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条 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
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领导干部收受礼品的登记等项工作,由院纪委牵头,组织科、宣传科协助;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个人收入申报由人事处负责,纪委协助。
第四条 各党(委)支部、各处室、系、馆、校、中心的责任
1、贯彻院党委、院行政以及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和规定,领导和负责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经常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政纪法规教育,按照《廉政准则》和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结合业务管理特点,制定和完善廉政规定和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整改的情况向院党委、院纪委报告。
3、按规定做好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等工作,按民主生活会的要求,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搞好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
4、受理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群众对党员、干部的检举、揭发、控告;配合纪委、纪检监察审计室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5、主动接受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的专项工作检查,把党风廉政建设和管理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第五条 院党委书记、院长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总负责
院党委书记对党委副书记、委员及党群部门和院属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院长对副院长和各处室、系、馆、校的主要行政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和其他院级领导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处、室、系、馆、校等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对副职和科室的正职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科室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工会和产业办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副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对自己的配偶、子女,身边的工作人员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重要责任。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第十条 各级党政组织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党组织、各单位要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年底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组织人事处和院纪委。
第十一条 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全院反腐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党委每年听取领导小组1—2次关于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并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考察、机关部门考核、干部年度述职报告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评优获奖的重要依据。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或给予嘉奖,并作为干部选拨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中发[1998]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1、责令作出检查。
2、通报批评。
3、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和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需要追求责任的,由上一级党组织根据情节轻重,按本规定第十四条处理方式给予处理。
1、对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示和部署,未贯彻落实或监督检查不力,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2、对已发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不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