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体育职业学院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更好地发挥信访举报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信访举报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指学院纪检监察机构依照党章、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及学院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以及其他涉及党风、政风问题的反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的受理、登记、调查、处理、反馈等工作。
第三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信访举报,鼓励支持信访举报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信访举报,引导信访举报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信访举报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信访举报,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信访举报事项的受理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监察对象对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六)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构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第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归口受理对学院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的信访举报,公布信访举报受理范围、通信地址、来访接待场所、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电子邮箱等,收集相关的举报或情况反映。
第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信访举报日常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信访举报事项,对信访举报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账。
第九条 实行首接来访责任制。按岗位职责或者被指定办理信访事项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要确保反映的问题有人接、有人管,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处置到位。
第十条 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事件。对群访或重要举报、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十一条 在受理过程中,承办人员应当认真审阅信访材料,如实做好电话或者接访记录,明确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要求和关键环节。对于举报事项,应当着重了解被检举和被控告人的自然情况,检举和控告的主要问题及其时间、地点;对于申诉事项,应当着重了解申诉人的自然情况、受处分的情况、申诉的主要理由等。
(一)信函举报受理。信函包括学院纪检监察机构收到的,上级部门、院领导转交的,以及其他部门或个人转交的信件等。收到信函时,应当及时拆阅,做好登记。拆阅信函时,应当保证信函的完整,阅办存档时,应当将信封附在信件的后面。
(二)来访举报受理。接受当面举报时,应当有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接待来访者。接访者应当耐心听取来访者的控告或者申诉,认真阅读来访者提供的有关材料。接访者应当鼓励来访者讲清楚所反映的问题,对来访者的姓名、单位、来访目的和主要诉求等信息作必要的接访记录,请来访者签字确认,并告知处理原则和程序。
(三)电话举报受理。接受电话方式举报时,工作人员应当询问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如实做好电话记录,并做好登记。如必要,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或者有关证据。
(四)邮件举报受理。接受电子邮件、短信等通讯方式举报时,工作人员应当将举报内容整理成文字材料,注明来源和日期,做好登记。如必要,应当要求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或者证据。
第十二条 信访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清楚的,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将受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举报人。
第三章 信访举报事项的办理
第十三条 凡属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信访举报,不得拖延和积压,应当及时制定处置方案,经逐级呈报审批后进行调查处理。实名举报问题应当优先办理。
第十四条 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信访举报,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经集体研究后,填写信访处理拟办单据,按下列情况呈报领导批示和报告有关分析数据: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该由上级纪委监委受理的,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要求,于收到信访件5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上级纪委监委。
(二)反映学院党委管理的中层干部问题的,呈报学院纪委书记阅批,并报学院党委书记。
(三)反映学院其他教职员工有关问题的,呈报学院纪委书记阅批。
(四)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上级领导批转的、要求上报结果的信访举报件,报学院纪委书记阅批。
(五)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申诉和意见建议,报学院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处处长)阅批,重要件呈报学院纪委书记阅批。
(六)反映问题情况紧急、事情重大以及多人集体上访的,应立即呈报学院党委书记、分管问题涉及相关工作的学院领导及学院纪委书记,尽快研究处理意见。
(七)不属于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经纪检监察处集体研判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及理由,报学院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处处长)阅批。
(八)学院纪检监察处定期统计分析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处置的数据,按有关规定每月向上级纪委监委报送信访举报的统计表和信息登记表等;分析信访举报数据,掌握其规律,定期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反映信访举报中发现的普遍性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十五条 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对受理范围内的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研判,对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提出处置建议,填写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单、信访处理拟办单,及时呈报学院纪委书记阅批。
(一)反映问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线索清楚、具体,具备核实条件的,或上级机关交办要求上报结果的,由学院纪检监察机构组织进行初步核实。
(二)反映问题案情单一、线索清楚、短时间内可以查结的问题,或情况紧急、突发性集体上访、侵害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尽快查清的问题,由学院纪检监察机构通过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等方式直接办理。
(三)反映学院党委管理的中层领导干部的一般性或笼统、不具体的问题,由学院纪检监察机构通过谈话、函询或委托职能部门协助核实等方式直接办理。
(四)反映一般干部和普通教职工的一般性问题,可采取委托二级单位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方式,必要时由学院纪检监察机构直接办理。
(五)反映问题线索笼统,没有具体事实,无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件,经过学院纪检监察处集体研判,并报院纪委书记同意后,予以了结。
第十六条 由学院纪检监察机构直接办理的信访举报问题,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相关程序办理。
(一)进行初步核实的信访举报件,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按照领导批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重要信访举报件,在核实过程中应当适时汇报进展情况。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及时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及处理建议,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应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二)经研究,需被反映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处置。谈话过程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领导阅批,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学院各部门、单位负有按业务分工承办信访举报事项的责任。承办部门或单位查办信访举报,应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通过分析问题制定方案,组织实施调查并撰写报告,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学院纪检监察机构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一)学院纪检监察机构转交学院各部门、单位办理的信访举报事项,须填写纪检监察问题线索转办函件,明确转办意见。转办意见一般有两种:即阅处、核查并报结果。对于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由承办部门或单位酌情处理;重要问题用“核查并报结果”,由承办部门或单位及时将核查情况和结果上报。
(二)对学院纪检监察机构要求查处并报结果的信访举报事项,承办部门或单位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学院纪委书记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总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不能如期办结并报送结果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三)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应对承办部门或单位给予必要的协助,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对于即将到期且尚未报送查处结果的,可采取电话、发函等方式进行督办;到期未报结果的,应及时责成有关负责人说明原因;对无故拖延的,可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上报的调查结果,应进行认真审核,对上报结果没有异议的,报经学院纪委书记批准后予以了结;对上报结果有异议,经学院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处处长)同意,通知承办部门或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向学院纪检监察机构报送办理结果。必要时,经学院纪委书记批准后,由学院纪检监察机构调卷审查或直接调查。
第十九条 经过相关处置程序,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纪检监察机构集体讨论,报学院纪委书记批准后落实。
(一)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作为违纪案件立案调查,并落实“一案两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制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情节轻微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采取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予以追责问责。
(三)存在需要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采取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发放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建议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与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沟通及开展警示教育等方式进行信访监督。
(四)对实名举报问题的调查和处理结果,按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具体承办人员在对信访举报件的办理作出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举报人,听取并记录其意见,并填写答复确认书。对于举报人不满意处理结论的,认真分析研究,视情况补充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再次向举报人反馈。同时做好释法析理工作,认真疏导,力争停诉息访。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信访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应当及时整理将信访举报的文字材料和调查形成的材料,填写纪检监察信访举报问题审结表单,提出承办人意见,报学院纪委书记批示同意后,做好信访举报件的结案、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信访结案必须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对结案材料应当按规范顺序进行整理、编目、装订,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 对上级纪委监委或上级领导交办并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应当按规定时间报送调查处理结果,不能按期报送结果的,在到期之前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件,也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四章 工作纪律和监督制约
第二十三条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规范工作程序,对重要信访案件的处理,必须集体研究并经领导批准方可实施。核查工作必须由不少于2人共同办理,做到合理分工,定期轮岗,形成受理、办理、督办、审核、结案、归档等环节的相互制约机制。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信访举报人及信访举报内容,应当保密。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确因查处工作需要查阅、摘抄、复制的,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方可实施;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员或单位;信访举报件和调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网络举报信箱密码实行专人管理,信访举报电子数据必须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第二十五条 实行回避制度。承办人员与正在处理的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是被举报人或信访举报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信访举报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回避的,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应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信访、集体访或者矛盾激化的,泄漏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执纪审查工作受阻或信访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处理重要信访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分清责任,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信访举报相关人员权利保障
第二十七条 保障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人合法权利。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畅通受理、办理、反映、反馈渠道,严禁对信访举报人压制、歧视、刁难,严肃查处侵犯信访举报人民主权利的行为,对打击报复行为应当严肃处理,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保障被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认真对待被检举、控告人的解释或说明,重视被检举、控告人对承办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未经调查或正在调查处理的举报内容,不得泄漏和扩散,对经调查未发现被检举、控告人有违纪问题的,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澄清是非,消除影响,对诬告者应当严格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上级交办、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中发现、巡视巡察移交、审计移交及公检法等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的办理,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