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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出台禁酒八条规定 严禁公务接待饮酒

发布日期:2016-07-14 浏览次数:

7月13日,湖南省高院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省法院机关各部门下发《<关于禁酒的八条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全省法院工作人员务必认真贯彻执行,全省各级法院党组和省法院机关各部门党支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狠抓落实,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报送规定执行情况。

    关于禁酒的八条规定如下:严禁在全省法院系统内部公务接待中饮酒(包括各类白酒、红酒、黄酒、啤酒、果酒及其它酒精性饮料,下同);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早、中餐饮酒;严禁法院工作人员与所办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和服务管理对象饮酒;严禁法院工作人员酗酒、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不文明行为;严禁法院工作人员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到酒吧、歌舞厅、KTV等娱乐消费场所饮酒;严禁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影响法院公务活动、影响法院形象的饮酒;严禁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酒水。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从严查处。(驻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